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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特廉政铁规
1、公司任何职员不得对本公司、对发展商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1分钱。
2、公司任何职员不得对本公司、对发展商弄虚作假、私收利益单位佣金1分钱。
3、公司任何职员不得违反本公司、发展商的财务管理规定,不得高额报销、虚假报销1分钱。
4、公司任何职员不得在职期间未经得公司同意及授权私自向发展商借用财、物、签约。
5、公司任何成员不得泄露本公司、发展商内部的人事、财务、商业资源、研究成果。
6、公司任何职员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包括同行竞争商家)兼职工作。
7、公司任何职员在职期间或是对外业务操盘期间,不得未经授权与任何发展商洽谈项目操盘以外的任何合作业务。
8、公司任何职员不得诬告、侮辱、诽谤他人、拨弄是非、拉帮结派。
9、公司任何职员不得在在职期间、操盘期间进行嫖娼、找情人、包二奶、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0、公司任何职员不得在在职期间以任何形式进行“偷单”、“漏单”、“跑单”、“抢单”、“挖单”。
11、公司任何职员不得在在职及工作期间大吃大喝、嗜酒、不务正业而影响正常工作。
以上有违返者,波特集团廉政公署将有权在深圳特区报、违反者家乡相关媒体、在相关的资讯网站进行公开发表处罚声明,并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香港波特商业地产管理集团 20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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