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性质要求 1、项目属于产权式商业地产项目,具有合法齐备手续。 2、项目商业部份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3、项目合作介入时,最好是刚拿土地准备起动。 4、项目地处成熟的商业中心区或具有潜力的发展区。 5、商业地产项目含括:产权式商业步行街、产权式百货商场、产权式购物中心、 产权式主题商城、产权式专业主题大市场……。 6、项目属于正常起动项目,而非“救火”项目。
二、对发展商基本要求 1、主持项目的领导决策班子,须具有现代企业运作理念和经验。 2、领导及管理班子须具备对商业地产、房地产、商业运作有一定认识。 3、认同并尊重策划咨询顾问机构及智力服务,愿意诚信合作。 4、发展商对项目具备资金、人才、开发实力,决心走品牌精品持续化发展之路。
三、对合作基本要求 1、接受波特公司在商业地产整合领域的专业经验、专业理念。 2、愿意聘请波特公司进行品牌捆绑合作及全程代理模式(全程顾问、全程技术输出)。 3、接受波特通过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形式组建联合项目小组。 4、发展商有诚意发出邀请,并负责相关商务接待及费用,发展商项目负责人(决策人员)与波特高层领导直接对话,交流项目专业及合作等事宜。 5、波特只对项目提供全程的策划、规划、招商、销售、广告、商管、物管、企管、网络九大板块进行全程整合服务,原则上不提供单板块独立运作服务。 6、波特应邀拜访考察的项目,在未签署合同之前,波特只提供现场的咨询、交流,表达波特的各类技术观点,不提供任何书面的文字、提案等,书面提交文案、报告一定是在合作之后,按要求、程序进行提交。 7、波特应邀考察过的项目,并经过双方高层进行有关合作事宜技术商讨的,发展商应在15天之内给予明确合作事宜。
四、波特对自身的要求 1、波特对县级市只选择一家公司大型项目进行品牌捆绑长期全程紧密合作。 2、波特对地级市只选择一家公司大型项目进行品牌捆绑长期全程紧密合作。 3、波特对省级市、直辖市等只选择2家公司2个大型项目进行品牌捆绑长期紧密合作,第2个项目还须经得上一项目发展商的许可,确认不会造成同行恶性竞争方可。 4、非品牌捆绑及全程代理合作的项目不影响波特对该市业务的选择。 5、波特服务的任何一个项目而成立的项目组均由波特总部核心操盘骨干、专家顾问、项目所在省份的战略联盟团队、项目所在城市临时招聘而组建的联合项目小组,其核心领导小组是由项目总监、项目政委、项目参谋长组成,并对项目进行全面统筹领导管理,以达到先进的理念与本土化资源相结合的强强联合的项目团队组建模式。
香港波特商业地产管理集团 20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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